1. 本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本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以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3.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所有。
4.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研究记录本、实验数据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
5. 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6.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
7. 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方式为:“安徽医科大学皮肤病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Dermatology & Department of Dermatology,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Anhui, China,230032)、“教育部皮肤病学重点实验室”(The Key Laboratory of Dermat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 Anhui, China,230032)、重大自身免疫性疾病安徽省重点实验室(Anhu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Major autoimmune Diseases, Hefei , Anhui, China,230032)。
8. 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室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室署名。
9. 非本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在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校内外研究人员、研究生所得成果在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时应署名本实验室。
10. 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本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1.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2. 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